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原则上取消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经营性贷款记录的规定。
以个体、合伙等形式创业(包括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其他城乡劳动者,也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印发)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对于初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次年没有新招用人员但保持既有就业人员稳定的小微企业,允许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各经办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连续扶持时,申请条件不变。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应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利率应采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点的形式,具体标准为:10个贫困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他县(市)不超过150BP。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本细则出台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贷款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办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授信、担保机构‘见贷即保’、财政部门依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 借款人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人社部门对借款人资格核实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将申请资料提交经办银行;
3、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审批(7个工作日);
4、 经办银行将创业担保贷款授信批复材料提交创业担保机构;
5、创业担保机构对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3个工作日内);
6、经办银行办理放款事宜;
7、银行向财政部门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各级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各环节的申请材料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提高工作效率。
六、贷款贴息管理
1、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2、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5,省级财政和市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5,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5:5。
3、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七、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主要程序
1、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业务发生的担保机构审核,并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2、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贷款项目及金额是否与本级创业担保基金业务发生情况一致并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进行审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给经办银行。
4、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业务发生的担保机构,经担保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